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沈廷憲即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尤小貞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廷憲為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董事長身分證影本、印鑑卡、花蓮縣政府114年2月21日府文藝字第1140034480號函、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114年1月14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有附件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本院卷第67-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