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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浴沂即財團法人花蓮縣長聖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花蓮縣長聖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長聖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3年9月2日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於114年3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2條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花蓮縣政府114年3月11日函、董事名冊、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對照表等為憑。

二、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示條文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所為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依民法第62條規定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捐助章程條文之修訂,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