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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德仁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

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9、11至22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花蓮縣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於民國114年4月2日經第5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乃提出花蓮縣政府函、財團法人花蓮縣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第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為憑。查附件對照表所示第6、9、11至22條涉及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法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範圍之捐助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第2、7、8條修正內容僅為文字修正,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