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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王玉萍即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花蓮縣政府114年4月2日府文藝字第1140063032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114年4月2日府文藝字第1140063032號函、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114年1月15日第1屆第6次董事會議簽到簿、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