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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舒米.如妮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附表:

一、請提出114年度各項所得相關證明(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及000-0000汽車之行照。另聲請人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已失竊,請提出失竊證明文件(如報案資料),倘已尋回該車則請提出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如已報廢亦需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沒有報警原因及每年是否仍有繳納汽車牌照稅及燃料稅。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