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緯宏即李建宏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緯宏即李建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法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