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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李玉田相 對 人 張桂蘭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李玉田(年籍詳卷)於相對人與張桂美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號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無訴訟能力,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理為訴訟行為,就鈞院114年度訴字第11號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與相對人同住,學歷為管理專科學校畢業,請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卷宗,有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光碟、筆錄、花蓮慈濟醫院函及病情說明書、花蓮縣政府函及身心障礙者證明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可憑(該卷189至193、2

15、273至275、287、289頁;光碟及戶籍資料置證件袋),經核有據,相對人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理為訴訟行為,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