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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蕭雪玉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法定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國字第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3號、88年度台抗字第54號、90年度台抗字第 39號、93年度台抗字第266號、100年度台抗字第837號、113年度台抗字第451號等民事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另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承審法官為李可文法官)被告蕭雪花之訴訟代理人,另案審理期間,花蓮地政事所提供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內容登載不實,有造假失真等情,聲請人向承審法官反映,請求再次測量,均遭承審法官拒絕受理,承審法官認為地政人員係本於專業判斷製作之成果圖不會有錯,並採為判決依據,而為不利於被告蕭雪花之判決;另案判決後,被告蕭雪花提起上訴(花蓮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號),二審法院不採原審(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另以抓界成果圖、說明函作為第二審判決之依據,使被告蕭雪花之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另案原告僅有系爭牆面之一半所有權,其所有權並不完整,承審法官未就系爭牆面之所有權為調查係有違法且與事實不符,且違法建物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聲請人於另案時提出反訴並無違法,卻遭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卻遭被迫撤案;聲請人現以原告身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本院114年度國字第4號,承審法官為李可文法官),另案法官與本案法官均為同一人,如何期待承審法官改變前案形成之不利心證,確保本案國家賠償案件審理之公平性,有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

(一)本院114年度國字第4號承審之李可文法官,與聲請人本件訴訟之對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間,尚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有何密切之交誼之關係,亦未釋明李法官對於訴訟標的(即國家賠償請求權)有特別利害關係,自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有偏頗之虞」情形。

(二)聲請人固為另案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而李法官審理該案第一審訴訟為聲請人代理之當事人敗訴之判決,縱使屬實,亦難據此推認其與聲請人間有何嫌怨,依上揭說明,與「有偏頗之虞」情形未合。

(三)又另案訴訟於第一審判決後經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上字第1號)判決結果,除更正部分主文內容外,駁回聲請人所代理當事人之上訴及第二審追加訴訟,而告確定,亦未見李法官之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更未見與聲請人間,有何針對性之嫌怨或偏見,也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有偏頗之虞」之法定要件不合。

(四)本件訴訟與另案之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無關,依聲請意旨的長篇陳述,無非對於李法官於審理另案時之訴訟指揮或程序聲請之決定有不同意見或有所異議,此縱使屬實,亦為聲請人主觀上對李法官之嫌怨,而非足認李法官對聲請人有何嫌怨,與上揭規定之「有偏頗之虞」要件,係指法官對當事人有所嫌怨,尚屬有別。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其擔任另案訴訟代理人時,另案承審法官李可文法官拒絕其再次測量、裁定駁回其反訴,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心證等情事為由,主觀上推測本案(本院114年國字第4號)承審法官仍為李可文法官者,恐有對其不公正、偏頗之情,聲請本案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核屬聲請人基於個人感受之臆測,尚非在客觀上得認法官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未有具體事實,僅憑個人猜疑而謂本件承審法官將會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此外,聲請人迄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本案事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與己有所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進行系爭事件審理程序有何不公平情事。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楊碧惠

法 官 施孟弦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