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陳嬿柔相 對 人 楊琇羽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31萬6,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9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債務人李哲侖對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證券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10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9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執行第三人即債務人李哲侖名下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公司)帳戶內股票資產實為聲請人所有,倘遭執行,聲請人將受有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1037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李哲侖對元富證券公司之股票證券債權(下稱系爭股票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三、經查,相對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0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新北地院聲請對李哲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囑託本院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執行系爭股票債權,惟聲請人於執行程序中,向本院提起系爭異議之訴,而系爭異議之訴尚無明確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情形,且系爭執行程序繼續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尚未核定,本院審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股票債權,業經依法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則按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時即114年10月30日之收盤價計算,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40萬2,128元,有元富證券公司陳報狀暨所附客戶餘額資料查詢結果(詳系爭執行事件卷)、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之114年10月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交易資訊、00933B國泰10年以上投資級金融債券ETF基金歷史淨值和收盤價資料可佐,故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可能損失,應係其未能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經扣押之股票價值即時受償所致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又系爭異議之訴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事件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依序為2年、2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程序因系爭異議之訴致延宕之期間約4年6月。是以民法第203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堪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取償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31萬5,479元【計算式:140萬2,128元×5%×(4+6/12)年=31萬54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考量送達或其他致程序延滯之可能情事,爰酌定聲請人於提供擔保31萬6,000元後,系爭執行程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附表:

編號 股票名稱 扣押股數 每股價值 (新臺幣) 1 國泰10Y+金融債普通股 5萬股 16.31元 2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1,000股 533元 3 藥華醫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109股 492元 股票價值總計:新臺幣140萬2,128元 備註: 依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時即民國114年10月30日之收盤價計算: 一、編號1股票為每股16.31元,以扣押股數5萬股計算,價值81萬5,500元(計算式:16.31元×5萬股=81萬5,500元)。 二、編號2股票為每股533元,以扣押股數1,000股計算,價值53萬3,000元(計算式:533元×1,000股=53萬3,000元)。 二、編號3股票為每股492元,以扣押股數109股計算,價值5萬3,628元(計算式:492元×109股=5萬3,628元)。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