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陳清海相 對 人 黃永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85萬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96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13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又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屬於法院職權裁定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不當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支付命令,向鈞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強制執行(114年度司執字第2796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因該執行名義所依據之票款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相對人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罹於時效,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可拒絕給付。聲請人業已向鈞院提起撤銷114年度司執字第279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停止,將來恐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從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供擔保後,於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96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乙情,業經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明無誤。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刻由本案訴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1305號)卷宗查核屬實。
則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屬有據。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就其對於聲請人享有
之債權,經由強制執行受償,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總計相對人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為22,812,753元本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利息算至系爭本案起訴前1日;其中⒑⒒利息起算日則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即114年8月9日起算),是系爭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應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酌司法院訂定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以此推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後,所導致相對人因該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約為6,843,826元(計算式:22,812,753元×5%×6年=6,843,82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是本院據此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金685萬元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附表:單位(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00萬元 1 利息 35萬元 84年1月25日 114年12月16日 (30+326/365) 5% 54萬630.14元 2 利息 45萬元 83年11月30日 114年12月16日 (31+17/365) 5% 69萬8,547.95元 3 利息 100萬元 84年9月30日 114年12月16日 (30+78/365) 5% 151萬684.93元 4 利息 170萬元 84年1月5日 114年12月16日 (30+346/365) 5% 263萬575.34元 5 利息 80萬元 84年1月15日 114年12月16日 (30+336/365) 5% 123萬6,821.92元 6 利息 60萬元 84年1月15日 114年12月16日 (30+336/365) 5% 92萬7,616.44元 7 利息 30萬元 84年1月20日 114年12月16日 (30+331/365) 5% 46萬3,602.74元 8 利息 155萬元 84年2月28日 114年12月16日 (30+292/365) 5% 238萬7,000元 9 利息 155萬元 84年2月28日 114年12月16日 (30+292/365) 5% 238萬7,000元 10 利息 70萬元 114年8月9日 114年12月16日 (130/365) 5% 1萬2,465.75元 1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8月9日 114年12月16日 (130/365) 5% 1萬7,808.22元 小計 1,281萬2,753.43元 合計 2,281萬2,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