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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郭雨翰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蕭巧頻

林青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減縮訴之聲明,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00元,而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更為裁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