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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黃美之訴訟代理人 管憶華被 告 滿春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登記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因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顯未高於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