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張秀玲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林阿密
張松廣張信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被 告 張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額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76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34,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花蓮縣吉安鄉光英段) 114年1月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00-4地號 2,600元/ 平方公尺 1107.43 全部 2,879,318元 2 213地號 2,600元/ 平方公尺 199.76 10分之1 51,938元 3 217-5地號 2,600元/ 平方公尺 1349.32 1000分之1 3,508元 合計:2,934,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