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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蘇暉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振聲間請求協同辦理房屋稅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其將花蓮縣○○鄉○○村○○路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稅籍登記名義人變更為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明資料」到院,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