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王文宏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被 告 竇桂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8,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5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69,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