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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鄭映葒

鄭文心被 告 林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二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7,575元【計算式:(2,500元/m²×3305.57m²)+(2,500元/m²×2921.46m²)=15,567,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