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劉岡維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被 告 陳韻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197,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