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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龍玉英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 告 蔡嘉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如起訴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上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因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尚未高於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