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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周碧棋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請求被告補償占用土地之損失。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500平方公尺 300元/平方公尺 150,000元 計算式:500300=150,000元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