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張花妹訴訟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李泌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2,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800元/㎡×土地面積117㎡=3,252,6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1,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52,600元(3,252,600元+1,000,000元=4,2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51,3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9,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