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如附表「案號」欄所示原 告 蕭正朋 住花蓮縣○○鄉○○○街0巷0弄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案號 相對人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傅崐萁、徐榛蔚、蔡運煌、謝公秉、饒忠、張善政、吳昆儒、陳建仁、鄧明星、鄧子瑜、陳淑雯、陳珮玉、饒慶龍、劉嘉德、王智惠、林蔡毓、張○華、曾梅珍、劉彥秀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陳佳秀、尤開民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114年度補字第208號 蕭胤瑮、林恒祺、林佳玟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張介欽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蕭胤瑮、陳百祿、林永勝、蘇立琮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蔣萬安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龔文俊、高強生、饒慶龍、洪秋琪、張華鈺、陳建村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謝立德、田德財、張逸華 114年度補字第222號 陳文瑞、林文雄、陳麗華、李建華 114年度補字第223號 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林欣榮、朱家祥、張逸華、田德財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陳建村、饒忠、鄧子瑜、饒慶龍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陳建村、鄧子瑜、饒慶龍、王智慧、唐淑蓉、林蔡毓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陳建村、陳加富、吳勁毅、游淑貞、周澤生、賴花美 114年度補字第239號 朱立倫、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饒忠、饒慶龍、王智惠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洪培根、陳佳秀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朱立倫、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何禮臺、謝立德、田俊浩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張逸華、傅崐萁、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陳建村、明良臻、陳淑雯、鄧子瑜、饒慶龍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洪培根、陳佳秀 114年度補字第256號 洪培根、陳佳秀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林元鵬、張庭華、楊惠如、陳世峰、黃致達 114年度補字第259號 陳佳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檢察官、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清股書記官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陳佳秀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許仕楓、施孟弦 114年度補字第270號 吳建志、吳東昇、韓林梅、魏嘉彥、楊哲澧、游淑貞、邱美雲、曾淑懿、鄭美香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蕭胤瑮、楊碧惠、汪郁棨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 許仕楓、蕭胤瑮、施孟弦、周彥廷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邱韻如、蔡承芳 114年度補字第275號 陳文瑞、林文雄、林奕雯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許仕楓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吳明駿、林恒祺、邱韻如、林佳玟、林政良 114年度補字第279號 吳明駿、邱韻如、蔡承芳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陳佳秀、徐榛蔚、何禮臺、明良臻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