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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陳冠杰

陳冠佑郭進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黃俊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土地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地訴字第193號裁定移轉管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高抗字第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實之民事訴訟狀,即包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其請求權基礎、證據等(請依民事訴第244條規定之程式)。並附繕本。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前繳行政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得扣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