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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王善姷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謝光明

謝皓品謝譽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原告未提出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建物作成之鑑定報告,且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實際交易價額未必相當,衡諸交易常情,房屋課稅現值係遠低於實際交易價額,尚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是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與系爭不動產路段相同、建物型態相近之鄰近不動產於11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3,31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3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0,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附表:

不動產 建物面積 相近條件不動產之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花蓮縣○○鄉○○段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花蓮縣○○鄉○○村○○路○段0000號)暨其坐落之同段433-4地號土地 119.94m² 42,799元/m² 系爭房地價額:119.94m²×42,799元/m²=5,133,312元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