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田長青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己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事項,涉及對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7,2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0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3,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價額 1 花蓮縣○○鄉○○段000000號 117平方公尺 13,400元/平方公尺 1,567,800元 2 花蓮縣○○鄉○○段000000號 237平方公尺 10,892元/平方公尺 2,581,404元 3 花蓮縣○○鄉○○段000000號 36平方公尺 10,500元/平方公尺 378,000元 合計 4,527,204元 (1,567,800元+2,581,404元+378,000元=4,527,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