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江玉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彥德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上價值,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而計算核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0,12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50,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按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所核定之價額) 1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1/4 539,860元 2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6,000元 3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2,000元 4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000元 5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6,000元 6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4,000元 7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68,000元 8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1/4 2,112,000元 9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08,000元 10 花蓮縣○里鎮○○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84,000元 11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641,636元 12 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21,200元 13 花蓮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94,400元 建物暨其坐落土地部分 建物建號暨其坐落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建物面積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 (元以下四捨五入) 建物暨其坐落土地價額 14 花蓮縣○里鎮○○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花蓮縣○里鎮○○路000號)暨其坐落之同段300地號土地 全部 116.74平方公尺 188,537元 22,009,809元 訴訟標的價額:4,610,398元 計算式: (539,860元+476,000元+52,000元+4,000元+356,000元+104,000元+868,000元+2,112,000元+1,808,000元+284,000元+1,641,636元+721,200元+1,294,400元+22,009,809元)應繼分1/7=4,610,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