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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祥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952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109,07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2,023元(2,222,952元+109,071元=2,332,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6,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價額 1 花蓮縣○○鄉○○段0000號土地 25,848.28平方公尺 86元 2,222,952元 2 花蓮縣○○鄉○○段0000000號土地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