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金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690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1,03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8,723元(837,690元+1,033元=83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土地價額 1 花蓮縣○里鎮○○段000號土地 4,729平方公尺 276平方公尺 2,900元 800,400元 2 花蓮縣○里鎮○○段000000號土地 41平方公尺 10平方公尺 3,729元 37,290元 合計 837,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