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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陳錦如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德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140元(計算式:1,067,070元+1,067,070元=2,134,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0,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