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邱東峙訴訟代理人 盧怡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鴻玫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5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56,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元) 1 花蓮縣○○鄉○○段00號土地 690.91 1,100 全部 760,001 2 花蓮縣○○鄉○○段00號土地 3574.74 1,100 全部 3,932,214 3 花蓮縣○○鄉○○段00號土地 1313.05 1,100 全部 1,444,355 4 花蓮縣○○鄉○○段000號土地 262.85 19,900 全部 5,230,715 5 花蓮縣○○市○○段000號土地 2755.29 5,100 4分之1 3,512,995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4,880,280元 計算式: 760,001+3,932,214+1,444,355+5,230,715+3,512,995=14,88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