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陳建州原 告 陳建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懿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14項為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119元(計算式如附表一);訴之聲明第15至第28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金額為41,74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4,864元(計算式:1,053,119元+41,745元=1,09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琬婷附表一(訴之聲明第1至14項):
編號 占用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被告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1 花蓮縣○○市○○段000號 陳建州 29,336 吳懿萍 1.96 57,498元 (1.96平方公尺*29,336元=57,498元) 2 花蓮縣○○市○○段000號 陳建州 29,336 吳懿萍 0.17 102,676元 (3.5平方公尺*29,336元=102,676元) 劉純貞、徐子媃、林金泉、宋秉音、蔡鑫航、柯麗玲、孫宗溥、葉金湄、汪永興、吳雅蘭、林朐申、施盈聰、廖素芬、王艷芬、陳雅雲、吳家榮、陳逸蓁 1.01 周蔡茶 0.46 蔣平星 1.58 潘茂野 0.21 林雅蘭 0.07 3 花蓮縣○○市○○段000號 陳建州、陳建源 27,100 林雅蘭 1.43 892,945元 (32.95平方公尺*27,100元=892,945元) 章泰偉 0.55 楊佳琪 27.65 楊豐州 0.25 游月美 0.32 楊登輝、楊榮寶、李相賢、李相儀 0.75 李俊輝 0.71 何秋柑 0.78 劉蔣香嬌 0.51 合計 1,053,119元
附表二(訴之聲明第15至28項):
編號 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1 吳懿萍 3,324元 2 劉純貞、徐子媃、林金泉、宋秉音、蔡鑫航、柯麗玲、孫宗溥、葉金湄、汪永興、吳雅蘭、林朐申、施盈聰、廖素芬、王艷芬、陳雅雲、吳家榮、陳逸蓁 1,576元 3 周蔡茶 718元 4 蔣平星 2,466元 5 潘茂野 328元 6 林雅蘭 2,169元 7 章泰偉 792元 8 楊佳琪 25,992元 9 楊豐州 360元 10 游月美 460元 11 楊登輝、楊榮寶、李相賢、李相儀 1,080元 12 李俊輝 1,022元 13 何秋柑 724元 14 劉蔣香嬌 734元 合計 41,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