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林庭鑾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網狀部分租賃關係存在。然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租賃關係存在部分之土地面積及租金為何,本院爰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883,896元(計算式如附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49.01平方公尺 610元/平方公尺 883,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