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梁貞誠即梁貞誠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6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7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