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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黃智勳

黃凌毅被 告 鄒文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1,308元(計算式:1,200元/m²×651.09m²=781,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