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世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件】
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