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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玉英

林慈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饒秀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