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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世叡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黃龍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