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卓姿妤代 理 人 卓岳榮被 告 林偉富被 告 陳綉珠被 告 林昌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 應更正為「Z00000000000」。
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第30行,第二頁第6行,第三頁第2行,第四頁第6行關於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 應更正為「Z00000000000」。
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之附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稅及編號」欄位應更正為「稅籍編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