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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林劉月雲被 告 劉昭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裁判費11,1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