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陳增城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陳建志被 告 黃麗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複 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