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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百事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致誠被 告 胡翠英即豐霖工程行

江東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5,850元,及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114年6月19日起、被告胡翠英即豐霖工程行、江東霖均自114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6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05,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胡翠英即豐霖工程行(下稱胡翠英)、江東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富霖)前承攬原告在花蓮縣花蓮市華廈街之集合住宅、圍牆新建工程結構體部分模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其復將該工程轉包予胡翠英施作,而江東霖則為該工程工地之實際負責人。嗣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訴外人即胡翠英之受雇人魏德來因系爭工程工地未設防護措施而發生墜落意外死亡(下稱系爭事故)。原告、胡翠英、宏富霖因此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6號案件成立其等願連帶給付訴外人即魏德來之繼承人魏麗梅、魏雅瀚共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和解內容(下稱系爭和解)。兩造復就系爭和解所應給付之金額,成立由原告負擔900,000元、被告連帶負擔1,400,000元、另由保險公司負擔1,300,000元,倘有違反,違約方除應給付代給付方原應給付款項外,另應給付代給付方違約金1,000,000元之約定(下稱系爭約定)。詎被告拒不依系爭和解及系爭約定給付,魏麗梅、魏雅瀚便執系爭和解聲請強制執行,使原告遭執行本應由被告負擔之705,850元,被告已然違反系爭和解及系爭約定,原告除得請求被告給付該代墊之705,850元,另應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00,000元。爰依系爭和解及系爭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05,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宏富霖則以:系爭工程原係由其承包,惟嗣後因故改由江東霖實際承作,其僅是出牌,而不應由其承擔賠償魏麗梅、魏雅瀚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胡翠英、江東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查系爭和解內容為原告、胡翠英、宏富霖願連帶給付魏麗梅

、魏雅瀚共3,600,000元,而兩造復就該和解所應給付之金額約由原告負擔900,000元、被告連帶負擔1,400,000元、另由保險公司負擔1,300,000元,倘有違反,違約方除應給付原應給付款項外,另應給付違約金1,000,000元等情,有系爭和解、系爭約定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43至49頁),堪予認定。而原告因系爭和解遭執行705,85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3月25日花院胤113司執信字第28929號執行命令為證(見訴字卷第53、55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929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認定。則兩造間既有系爭約定,被告復未履行該約定,原告依之請求被告給付1,705,850元,即有理由。

㈡宏富霖雖以前詞置辯,惟其亦自承系爭約定係由其法定代理

人親自蓋章等語(見訴字卷第126頁),堪認其有與原告、其他被告成立系爭約定之真意,自當依約履行,其此部分抗辯,爰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和解及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05,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宏富霖自114年6月19日、胡翠英、江東霖均自114年7月1日(見訴字卷第69、71、77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宏富霖之聲請及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佳玟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