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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張秀玲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林阿密被 告 張松廣被 告 張信義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被 告 張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原告起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34,898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回證可參(卷115至11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