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蔡萱韻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李佩錦律師被 告 孫瑋玲
林邡俞林冠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孫瑋玲、林邡俞、林冠宇自民國112年1月間起,分別在網路上公開散布或私訊傳送如附表1-1、1-2、2-
1、2-2、3內容所示之訊息,被告孫瑋玲更刻意持續於原告上下班路線守候、拍攝、跟蹤原告之行為,被告等人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並向原告為惡害之通知,不法侵害原告之身心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應免於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孫瑋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邡俞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林冠宇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與林○迹有交往之事實,侵害被告孫瑋玲配偶權確定,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77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被告孫瑋玲傳送訊息之目的係為阻止原告繼續侵害其配偶權,並非以騷擾為目的,希冀原告與林○迹斷絕聯繫,以求林○迹回歸家庭,被告孫瑋玲亦無跟蹤或拍攝原告之行為,又被告孫瑋玲公開貼文之部分僅係陳述原告侵害其配偶權之客觀事實,並未影響原告之名譽,更未直接指出原告之全名;被告林邡俞在FACEBOOK公開轉貼原告所發布附有其照片之貼文,僅係表達自己主觀評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肖像權等,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原告的行為均係有關原告破壞其家庭之主觀價值評判,目的為請求原告與其父林○迹分開,並非以騷擾為目的,就原告主張跟蹤之部分其實係原告跟蹤被告,有監視器畫面為證;被告林冠宇傳送訊息無任何恐嚇之意,且依照原告提出之門診病歷單,原告確有自殺傾向,則被告林冠宇傳送訊息並非以自殺手段恐嚇原告,原告自10年前即開始就診身心醫學科,病歷中亦稱其母親亦責備且不支持介入被告孫瑋玲婚姻之行為,並且因其母於多人面前侮辱她而吞藥輕生,則其症狀顯然與被告等人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原告無法舉證其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因被告之行為受到侵害,自難成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恐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不得以該罪相繩,被害人亦不得請求行為人負擔民事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責任。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且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及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之行為。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㈡原告主張被告分別在網路上公開散布或私訊傳送如附表1-1、
1-2、2-1、2-2、3內容所示之訊息,被告孫瑋玲更刻意持續於原告上下班路線守候、拍攝、跟蹤原告之行為,被告等人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並向原告為惡害之通知,不法侵害原告之身心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應免於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被告不否認傳送上開訊息,惟否認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且無跟蹤之行為等語。經查:
⒈原告與訴外人林○迹(即被告孫瑋玲之配偶、被告林邡俞與
林冠宇之父)有不正男女交往關係,被告孫瑋玲於112年1月24日經由檢視林○迹手機內所留與原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資料發現此事等情,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所認定之客觀事實,先予敘明。
⒉被告孫瑋玲
⑴觀諸附表1-1、1-2所示言論及傳送時間,均係被告孫瑋
玲知悉原告與林○迹有不正男女交往關係後所傳送,內容均圍繞在發洩對於該關係不滿之情緒,固然充滿極度情緒性用語,然由原告提出之訊息截圖(本院卷一第41至85頁)可知,原告與被告孫瑋玲並非社群網路上之好友,被告孫瑋玲以社群網路上陌生人之身分傳送訊息給原告,原告從未回覆過任何訊息,因此所有截圖上均顯示「如果你回覆訊息,孫瑋玲也將能與你通話,並查看你的上線狀態和訊息讀取時間等資訊」,並提供「刪除」、「封鎖」之選項,原告在收到被告孫瑋玲訊息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均未曾選擇回應或封鎖,僅是默默地查看被告孫瑋玲單方面發送之訊息,對於被告孫瑋玲而言,遲遲無法得到回應僅能繼續傳送訊息,除此之外亦無使用其他手段,其抗辯希冀原告不要再介入其家庭而傳送訊息,目的並非恐嚇原告等語,尚非無據,難遽認被告孫瑋玲有何恐嚇原告之侵權行為。
⑵至原告主張附表1-1、1-2涉及妨害名譽之部分,就被告
孫瑋玲傳送予原告私人訊息部分,並非不特定第三人均得閱覽,自無妨害名譽之可能;而發布於社群網站FACEBOOK之內容,原告並未指明該內容造成何名譽損失,據被告抗辯係針對「原告侵害其配偶權」之客觀事實作評論等語,尚非無據;又被告孫瑋玲透露已將原告及林○迹間之對話紀錄傳送予朋友圈,惟無法據以知悉被告孫瑋玲所指之朋友圈為何人、是否真有散布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行為,及被告孫瑋玲所散布之內容是否有指摘傳述足以損害原告名譽之具體事件,難僅以此即認被告孫瑋玲有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
⑶原告另主張被告孫瑋玲刻意持續於其上下班等日常行經
路線守候、拍攝,甚至有無故跟蹤原告等騷擾行為等語,惟僅提出附表1-1編號23之訊息內容為佐證,實無法以1則訊息證明被告孫瑋玲有何刻意持續跟蹤原告之情事,且原告居住於○○○,上班地點亦在○○○,直線距離並無行經壽豐鄉志學村,此為原證15(本院卷二第93頁)之主張,堪信該訊息所指「一路跟著你到志學」與原告主張被告孫瑋玲於其日常上下班路線守候跟蹤等行為相悖,是原告主張尚屬無據。
⒊被告林邡俞
觀諸附表2-1、2-2之訊息或貼文內容,係被告林邡俞基於知悉其父林○迹與原告有不正男女交往關係後,所發布之內容,就妨害名譽之部分,被告林邡俞係依據其自身體驗即原告與林○迹之不當男女交往關係為評論,非憑空杜撰虛捏,以私訊方式請原告之友人轉達勸誡之意,尚難遽認被告林邡俞係以惡意攻訐或貶損原告人格而妨害其名譽為唯一目的;就恐嚇之部分,以原告提出之訊息截圖觀之(本院卷一第97至108頁),被告林邡俞之狀況與被告孫瑋玲一致,均非原告之社群網路好友,原告未曾選擇回應或封鎖,僅是默默地查看被告林邡俞單方面發送之訊息,對於被告林邡俞而言,遲遲無法得到回應僅能繼續傳送訊息,除此之外亦無使用其他手段,其抗辯希冀原告不要再介入其父母之關係而傳送訊息,目的並非恐嚇原告等語,尚非無據,難遽認被告林邡俞有何恐嚇原告之侵權行為。⒋被告林冠宇
觀諸附表3所示之訊息內容,編號1係向原告詢問其家人是否知悉原告與林○迹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未具體指明其要以何種不正當、非法之手段加害原告之生命、身體及名譽;編號2則由原告提出之門診病歷單可知其有自殺傾向,且觀諸被告林冠宇私訊予原告之同一訊息內容,被告林冠宇係先傳送:「根據我多年來的觀察及經驗,通常會把『好想去死』或是『自殺』掛在嘴邊的人,都不會真的去做,大多只是拿這種口號當作情緒勒索別人的工具。」之後才傳送編號2之訊息內容,是被告林冠宇辯稱其主觀上因認原告係以自殺脅迫其父林○迹,所以才向原告詢問要如何自殺等語,尚非無據,難認被告林冠宇有以該訊息恫稱欲危害原告生命安全之恐嚇犯意,是原告主張被告林冠宇之侵權行為事實,均屬無據。
⒌原告另主張因被告3人之行為導致身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有嚴重失眠、焦慮且引發手抖、頭痛、腸胃疾患等病症,並提出花蓮慈濟醫院門診病歷單為證(本院卷一第131至144頁),惟由病歷之記載可知,原告提出之身心醫學科就診紀錄第一次雖為112年5月30日,然其中多筆主訴記載「最近半年睡不好,最早是腸胃不好,情緒不好;自殺意念+++,...持續十年,近半年爆發;...與媽媽同住,母親在但不支持,也責備她」,則原告實際上第一次接受身心醫學科之就診為何時、何原因、治療狀況等均未可知,原告亦不同意提出其先前之就醫紀錄,在無法釐清原告上開病症之成因情況,實無法將其罹患身心疾病或惡化之原因歸責於被告。
㈢綜上,原告所舉被告3人之行為均與恐嚇或妨害名譽等構成要
件有間,自不得遽認被告有恐嚇、妨害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於法無據,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經核與本件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表1-1】孫瑋玲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月25日 傳送私訊: 「你好,我是你寶貝迹的老婆 你們倆想公開嗎? 我可以免費放送 要不然只在那偷偷摸摸的搞事做,會不會你寶貝迹太沒給妳存在的地位」 2 112年1月25日 傳送私訊: 「破壞毀了別人的家庭,只是讓你每天跟他儂情蜜意就爽了嗎?你會得到報應的」 3 112年1月25日 傳送私訊: 「繼然你把我的家毀得四分五裂,只能讓妳這位小三受到最嚴厲的逞罰,準備收傳票吧! 讓妳的奸夫陪妳出庭」 4 112年1月26日 傳送私訊: 「妳人還真自私,只準傷害別人的家人把別人家傷的體無完膚,卻不準傷害妳的家人,我試問天理何在???你的良心被狗啃了」 5 112年1月26日 傳送私訊: 「是否有想過,花蓮這麼小,暗地裡做了那些不堪入目的床事,你我都有小孩的家庭,你讓自己的孩子如何自處,萬一傳出去,你的孩子在那上班的地方人又多,你有想過嗎?你倆真不夠資格也不佩為人父母…」 6 112年1月28日 傳送私訊: 「…醒醒吧!接下來是要想想妳家人,我兒女的臉面問題最重要,想想父母親做些噁爛的事,要由下一代承擔,你們倆要不要臉啊!」 7 112年3月2日 傳送私訊: 「妳再敢沾惹我先生,我會讓你們倆在花蓮造成轟動,什麼叫身敗名裂,書讀的高點,妳應該懂的」 8 112年3月6日 傳送私訊: 「…你們倆不但要付出高額賠償,順帶告上法院,你們兩的人生,一輩子都毀了。」 9 112年3月6日 傳送私訊: 「你們倆將成花蓮的大新聞,等著吧」 10 112年3月6日 1分鐘內連續撥打8通語音、視訊通話 傳送語音訊息 撥打視訊通話 傳送語音訊息 11 112年3月8日 傳送私訊: 「…你們的臉就印了一道無形的’淫’字,再火大共同的朋友圈我還沒 po喔!」 12 112年3月8日 傳送私訊: 「妳的好同學朋友們有聽妳的心聲嗎?介入別人的家庭把別人的家搞得四分五裂的,講過了嗎?」 13 112年3月8日 傳送私訊: 「…外遇的狗男女最後都是沒好下場,我先生既然選擇家,你最好收手再用fb連你家人包括你媽,姐,我都會去找順便登上fb讓大家看著你們淒慘的後果 包括追蹤定位」 14 112年3月12日 傳送照片 傳送私訊: 「再敢一次,我會po上我的fb」 15 112年3月20日 傳送私訊: 「偷情的這幾年,很刺激吧!接下來準備嚐嚐瀕臨死亡的感覺,也很有快感喔!」 16 112年3月23日 傳送私訊: 「妳八卦嘴的朋友太多了,我要不聽都不行,偏偏你沾惹到不該沾惹的人,只能說妳倒霉」 17 112年3月26日 傳送私訊: 「當初的良德跟民豐都是小有名氣的,怎麼跟良德離婚了,現在改民豐… 等哪天我心情好,倒是去良德那兒聊聊天」 18 112年3月30日 傳送私訊: 「阿義一聽你們兩,哇哇哇,頭都搖的快斷了呢!好笑吧! 妳會紅喔!」 19 112年3月30日 傳送私訊: 「我還跟我家那位渣先生說了,不要讓我碰上妳,我一定打爆妳的嘴臉」 20 112年4月22日 傳送私訊: 「魏家剛好都是妳男人的好朋友,總有一天我會公諸你們的好事」 21 112年5月13日 傳送私訊: 「(『高雄街頭上演正宮打小三!老公旁觀不敢坑聲』新聞標題擷圖) 有一天…………會」 22 112年5月23日 傳送私訊: 「哪天我會去妳家拜訪家人,7151(按:原告母親所有而為原告平常使用車輛之車牌號碼)」 23 112年5月23日 傳送私訊: 「今天沒等到那渣男吧!我一路跟著你到志學也看著你上車開走,沒等到吧! 我會登門拜訪的」 24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第一個就先告你 有你兩晚上一起進租屋的,停車場渣進你車的照片 準備吧!」 25 112年5月26日 傳送私訊: 「…還有2天時間,再不弄好,下星期一就又開始鬧了,你就好好看戲」【附表1-2】孫瑋玲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月27日 公開貼文: 「(蔡萱×)妳不配為人母,如有道德觀這門課題,我勸妳重修」 2 112年3月4日 傳送私訊: 「丟臉丟到你我有共同朋友那兒去了 包括奸夫的共同朋友呢」 3 112年3月6日 傳送私訊: 「(菜爛貨)妳這個頭銜是我們共同朋友的稱號」 4 112年3月8日 傳送私訊: 「我把妳line我先生的對話都傳到我朋友圈裡了,因為妳還不知恥…」 5 112年3月30日 傳送私訊: 「原來你們兩還真絕配耶,那兩張嘴說謊成性,我好奇倒要問問祥大魯肉怎麼會把你兩湊在一塊 阿義一聽你們兩,哇哇哇,頭都搖的快斷了呢!好笑吧!」 6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哇哇哇!刪好快,來不及嘍! 你有什麼資格要渣叫我們不要po,他聽你這小三,叫渣往東他不敢往西嗎?…」【附表2-1】林邡俞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月26日 公開貼文: 「(原告之照片) 哈囉小三」 2 112年5月24日 傳送訊息予多位第三人: 「您好不好意思打擾了 請問您認識蔡萱韻嗎? 因為我沒有她的聯絡方式 麻煩幫我轉達她一聲 不要一直破壞別人家庭當小三 麻煩您謝謝」 「因為她一直來破壞我的家庭 而我沒有她的聯絡方式」 「不好意思麻煩在請您太太轉達 謝謝你」 3 112年1月27日 公開留言: 「(被告孫瑋玲貼文:『(蔡萱×)妳不配為人母,如有道德觀這門課題,我勸妳重修』) 蔡萱韻再說妳啊」 4 112年6月27日 公開貼文: 「想問大家 A女跟已婚B男講這句話他們的關係是? ❤️我不吵你,不代表你可以不想我喔!❤️」【附表2-2】林邡俞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1月26日 傳送私訊: 「哈囉蔡小三傷害別人家庭妳滿意了吧,等著吧妳會受逞罰的 不知道妳小孩知不知道媽媽當別人的小三 那只好想盡辦法告訴他了 不然這樣好了我可以po同鄉會 讓大家都看到」 2 112年1月26日 傳送私訊: 「你一定沒照過鏡子吧還是我幫你買一面鏡子讓你好好照一下所謂的妖魔鬼怪 啊我忘了我們也有共同朋友我會大肆幫你宣傳的放心」 3 112年1月29日 傳送私訊: 「不要再騙男人去吃飯了 吃到床上去也是厲害 會去告知你兒子的 你放心」 4 112年3月6日 傳送私訊: 「到底要不要臉啊 等著被告吧你」 5 112年5月8日 傳送私訊: 「不要再裝可憐了阿姨 丟人現眼的事情都做了怕家人知道 笑死 忘記告訴你龍貓代表死神的意思 哈哈 這一切都是你活該啦」 6 112年5月23日 傳送私訊: 「你就在繼續跟我爸聯絡 你的朋友我一個一個私訊他們 也讓你的好姐妹知道做了多噁心的是」 7 112年5月23日 傳送私訊: 「你的報應要開始了 繼續破壞別人家庭沒關係」 8 112年5月24日 傳送私訊: 「蔡萱韻回頭是岸啊 為了一坨『屎』讓自己在花蓮丟臉 何必呢」 9 112年5月24日 傳送私訊: 「妳要交男友我可以幫你介紹 要原住民還是平地人我都有單身阿伯我這很多 再執著下去對妳不會有好下場欸」 10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任何事情都是要代價的 我會讓你付出代價」 11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我會找一天登門拜訪妳 還有你的兒子必須知道這件事 媽媽丟人現眼死巴著有婦之夫不放 偷偷摸摸是不會有好下場的 蔡阿姨偷偷約會是有代價的」 12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玉鳳姐知道了嗎」 13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你知道全部都會回歸到自己身上嗎 為了一坨屎壞了自己何必呢 你知道報應可能會到你兒子身上嗎 上一代造的孽何必要讓下一代承受呢 我真希望有一天去拜訪妳 聽你怎麼勾引有婦之夫的故事 因該很精彩 路上見到我會跟妳打招呼的 你很好認」 14 112年5月25日 傳送私訊: 「說過很多次天涯海角我都會找到妳,我不是一個不守信用的人喲」 15 112年5月27日 傳送私訊: 「蔡阿姨裝可憐我不吃這套 有本事出面講啊 我等你出來講 躲在家裡事情會解決嗎」 16 112年5月27日 傳送私訊: 「該去你家集合了 你就繼續演繼續扒著我爸 會動用我所有認識的朋友找妳 鬼抓人的遊戲快要開始了」【附表3】林冠宇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3月8日 傳送私訊: 「您母親、姐妹,還有您的兒子知道『蔡萱韻』勾搭上一個有婦之夫,介入了別人的家庭嗎? … 不要異想天開的以為你做的『任何事』沒有人知道,夜路走多了,總是會碰到鬼的」 2 112年5月8日 傳送私訊: 「敢問蔡萱韻小姐想用何種方式尋死呢?跳樓一躍而下,頭破血流致死?割腕倒臥滿水的浴缸,失血過多致死?在車內燒炭自殺,一氧化碳缺氧致死?抑或是選擇上吊,雙眼爆出頸椎斷裂致死?…是說你也真該找我爸一起去殉情,好好在地下當個『地下情人』。 你們家鬧到家庭革命那也只是小菜一碟而已,真正的主食是讓你家人的同事們、好兄弟們和好姊妹們都知道你的不倫之事。 花蓮可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