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24號原 告 彭毓雯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被 告 松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炯松
姚添義張永明温守真陳李阿金施明森林建銘楊陳素碧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松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81年8月17日經經濟部函命解散後,復經經濟部以81年9月30日經商字第81228460號函予以撤銷公司登記,有經濟部函在卷可稽(詳卷第19頁),依前開說明,被告公司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全體董事即陳炯松、姚添義、張永明、温守真、陳李阿金、施明森、林建銘、楊陳素碧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花蓮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號)(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原係原告之父彭○元所有,於95年3月7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彭○元於73年6月25日為擔保彭○田對被告公司之債務,而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52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登記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其後被告公司對彭○田之債權已自其他擔保不動產拍賣受償,彭○田已無積欠被告公司任何債務,且彭○田於90年間死亡,被告公司復早經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繼續發生,原告爰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3款「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規定,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71號判決所揭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之意旨,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通知終止抵押契約之意思表示,茲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確定不繼續發生,且擔保債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亦經終止而消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時,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而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l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經濟部102年12月13日經商字第10202146170號函、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本院77年2月1日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104年度訴字第199號案卷查明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債務人彭○田以死亡且被告公司早經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系爭所擔保債權已告確定並已清償完畢,原告亦非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等情,業據原告舉證說明如上,從而,被告公司既已無受擔保之原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亦因無擔保債權可資附麗而亦不存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說明意旨,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塗銷如主文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附表】設定標的 抵押權設定明細 花蓮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收件年期:民國73年 字號:花登字第008139號 登記日期:民國73年6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松鼎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52萬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田 權利標的:所有權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門牌:花蓮縣○○鄉○○○○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