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月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附件】
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