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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被 告 葉明珠被 告 邱百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