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32號聲 請 人 日新行法定代理人 廖建忠代 理 人 林秀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日新行 廖建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4年2月28日 15,75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