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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翁劉誠上列聲請人翁劉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所提資料亦不完整。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鈞安附件:

一、聲請人之「完整」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其他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項目、金額、目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保險契約,請記載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價值及其證明。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債務人之姓名、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㈠就狀內所載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815萬831

9元」、「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99萬6192元」等情,是請查報:①上開欠款之類別各為何?②債權證明文件?③債權有無被設定抵押擔保?有無何筆款項需要優先清償?④有無其他債權人?⑤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⑥與債權人間有無相關訴訟?如有,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㈡同時敘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罰款等債務,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如無固定收入,亦請說明生活來源。另請說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及金額(含食衣住行、房租或房貸、扶養親屬等),及目前居住狀況。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