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費用應加徵十分之五。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