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丁○○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己○○(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配偶即相對人甲○○,二人並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四名即相對人乙○○、丙○○、丁○○及戊○○,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2月18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