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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8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於民國115年3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5-21